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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沈木珠(5)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除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终止与清算由《公司法》调整、其税收关系由税法调整外,其他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引进管理、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与会计管理、劳动管理等关系则分别直接由经济合同法、技术引进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金融法、会计法和劳动法等调整。以上各有关法律除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引进管理法尚未制定外,其他法律已公布实施。当前我们除了抓紧制定《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引进管理法》外,还要不断修订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经济法律体系。
三、完善外商投资的立法内容
(一)修正外商投资法中与国民待遇相悖的内容

中国外商投资法中与国民待遇相悖的内容之一,是各种优惠待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它既包括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能享有的普遍优惠,也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企业才能享有的特殊优惠,还包括因投资行业、投资数额和经营期限因符合法律要求而专门享有的特殊优惠。按照新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已统一,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问题。内、外资企业仍分别适用各自的企业所得税法,据此,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24%和10%等低税率,再根据投资行业、数额和期限不同分别享有“五免五减”、“二免三减”或“一免二减”等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税率征税,其他特殊优惠,除少数地区和产业根据有关法规[⑥]的规定可以享有外,内资企业均不得享有。

此外,优惠待遇中较为突出的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享有和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物品,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免予办理进出口许可。[⑦]而内资企业想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否则不得经营对外贸易。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在其批准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各种料件;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性物品;只要不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更有甚者,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各种料件,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内,都免领进口许可证。正是这种优惠待遇,为一些地方的企业利用作为逃避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种方式提供了方便。国内钢材市场行情曾经呈旺,一些企业即利用这一机会与某些享有这种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伙进口钢材,使实际到货数量大大超过许可证发放数量,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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