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杨宗福(2)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阻碍及原因
现实表明,影响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象还依然存在,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有一定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
行政以权压法、干扰检察。不少地方行政首脑把检察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有的打着党委(政法委) 、政府的旗号,公然非法无理地干涉检察活动,运用手中的权力对检察院施加压力,甚至将自己凌驾于法律和检察院之上,强迫检察院按自己的意志办案,从而造成不公正的法律后果。
有关部门以监督为名,行干预之实。人民检察院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无可厚非,但是,有的领导个人以监督为名,肆意干预,甚至操纵检察院办案,要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言听计从”,采取具体的事前、事中干预,使检察院无所适从。
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严重扰乱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某些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院进行无理控制和干涉,要求检察院为当地的利益服务,否则就指责检察院,或者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刁难,卡检察院的脖子,致使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十分困难。
检察院办案等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目前西部地区财政普遍吃紧,这些地方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物质技术装备十分落后,有的检察院连起码的工作生活条件难以保障。极个别检察院不能正确对待这类困难,搞利益驱动,提高办案“积极性”, 抢办经济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到发案单位吃、住、行,甚至拉赞助,报销开支。等等,不一而足。其结果是使得检察院不能理直气壮地秉公执法,从而严重损害了检察院的执法形象。
产生上述障碍的原因十分复杂,究其要者:一是法制不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虽然已被确认为宪法原则,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保证实施。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只有原则规定,但其监督方法、具体措施、操作手段、违法后果仍不明确,对监督也缺乏应有界线。在这种情况下,独立与监督之间必然发生种种冲突和不协调。三是体制不合理。现行检察院体制方面的问题较多,最根本的是检察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至今尚不明晰。尽管宪法确认了“一府两院”的原则地位,但并未真正落实,事实上检察院的地位取决于当地主要领导对法律的认识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资历和威信。有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甚至把检察院当作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其检察活动也就不得不受制于各个方面。四是没有足够的物质和社会保障。现行的检察院经费管理体制基本上沿袭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和标准,以致许多地方检察院办案缺乏经费,案件不能及时办结;出差无充足的交通工具和防卫手段,案卷材料和检察官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在住房、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检察官还有许多后顾之忧,这使得检察院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制外部的干扰以有效地实施独立行使检察权。五是检察官素质偏低,缺乏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能力和水平。检察院自身也有少数检察人员在人情、权力关系的压力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徇私枉法,加之个别地方检察院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跟不上,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也影响了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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