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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利用邮箱发邮件泄密,却以邮箱不是自己的为由辩护,法院如何判? -兼谈公司如何对员工泄密行为约定违约金和损失条款?/卢庆波律师(2)
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鸿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贵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鸿某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鸿某公司扣发周某贵2015年3月份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095号案;本文因写作需要做了适当修改。

【经验教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名义上是胜诉了,但其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对泄密员工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和损失。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一、关于损失的约定。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泄密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好好利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这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表面上,似乎只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违约金的规定,而对违反保密约定却没有做出违约金的规定。但本律师的理解是:法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未禁止在合同上做违约金的约定;既然这样,对此进行约定,对公司百利而无一害,最起码起到震慑的作用!(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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