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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11)
由上述可见,在《スナック魅留来事件》中,原告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歌词文字、伴奏音乐与影像三者关系的辨证,还有以后得到若干判例确认的放映权侵害对象(侵权标的)是附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影像的论理,即使放入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观察,也具有可适用性。
因此,在中国,对于MTV卡拉OK作品无许可使用而言,放映权的侵害对象应是以技术合成方式融合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美术、摄影等作品的静止画面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连续影像。
另一方面,放映权的侵权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卡拉OK经营业的从业人员选曲或让顾客自己选曲时,播放附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美术、摄影等作品的静止画面,或者播放、演唱只有静止画面但带有歌词、伴奏音乐的歌曲;二是播放附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连续影像。

4.2 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权利行使
4.2.1 放映权的权利行使的限制
MTV卡拉OK作品的制作目的决定了歌词文字、伴奏音乐在该作品中占据主导地位,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连续影像在作品中居于从属地位。通过以上的论述可知,在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美术、摄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时,由于存在着① MTV卡拉OK作品著作权构造上的多层次(参见本文1.1),② MTV卡拉OK作品在使用中权利状态的重叠性(参见本文1.2),③在卡拉OK作品形式下,歌词文字与影像事实上已形成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并且,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权由作词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参见本文1.3),④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侵权行为的牵连性(参见本文2.2),⑤“放映权”的侵害对象的共同性,即放映权的侵权标的是附着在影像上的歌词文字和伴奏音乐(参见本文2.2)等因素,使得MTV卡拉OK作品的影像部分的著作权人不能针对放映权的侵权行为单独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以征收著作权使用费为目的,MTV卡拉OK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的全部持有者应当通过结成“权利者联盟”(共同行使权利)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权利)等方式同多数使用者进行交涉。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行使权利”或“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只是由MTV卡拉OK作品著作权构成状态、作品性质及使用状态等内在因素决定的,也是调整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更是兼顾作品全部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人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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