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12)
4.2.2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
据称,目前,正在全国试图扩大的向12000余家卡拉OK经营者征收放映权使用费的“运动”,是由国际唱片协会策划的,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敛财,而是为了促成有关“放映权”集中管理机关的形成,并要唤起卡拉OK经营者的觉悟。那么,在如此冠冕堂皇的“维权”口号下,MTV卡拉OK作品的“影像部分”著作权人的浩大行动是否该当权利滥用呢?
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Misuse),特别是专利权、著作权的滥用,是指在超出法律认可的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行使专利权(或著作权)情形下,不给予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以法律保护。“滥用”的禁止不是要把专利权(或著作权)视为无效,而是要纠正“滥用”的状态,使该专利权(或著作权)具有不能强制执行的效力。
换句话说,权利滥用是权利人站在利己的立场,超出社会公平的范围自己行使权利;此时,如果承认权利滥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从实质上看,就等于给予了权利者不当的利益,而给予使用者不当的非利益,这有违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从民法角度观察,违反法律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权利滥用者自己就进行着无效行为反而又主张他人行为的无效,他是在隐瞒无效行为而行使权利,试图阻止相信其有效性的人们的权利主张,这显然违反诚信原则。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使用费请求诉讼中,作为防御手段在美国判例法上形成发展而来的考虑方法。在著作权领域,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s, 911 F.2d 970(4th Cir.1990)以及Practic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rp, v. The America Medical Association, 121 F.3d 516(9th Cir.1997)这两事件具有影响力。
在日本,在2000年4月11日最高裁判所做出“在专利无效理由明显存在时,基于该专利的扣押、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该当权利滥用不能允许”的判决之前,权利滥用的法理已广泛运用在下级裁判所有关专利权、著作权(如东京地裁1999年11月17日有关《キューピー事件》判决)、商标权的侵权诉讼的审判中。
除提起侵权诉讼之外,发表起诉的事实或者以起诉为威胁意图与使用者达成和解协议、征收明显超过标准的使用费等均可成为主张知识产权滥用的理由。此外,与竞争法(反垄断法)关联的利用专利权搭售非专利产品,是违反竞争法滥用知识产权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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