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13)
4.2.3 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现状
以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作为衡量标准,对目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现状不难做出如下归纳:
第一、以偏概全、无视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
如同前述,在日本判例法理中,关于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对象(侵权标的)的判定,不承认侵害了影像的放映权,而只承认侵害了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不论是在1999年6月日本著作权法修改前放映权涉及作品局限于“电影作品”,还是在法律修改后放映权射程范围扩大至所有作品(参见本文3)。在中国法上,如何看待在卡拉OK作品无许可使用中放映权的侵害对象,本文的观点是,宽泛地说,可以认为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权是由作词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权人(可能包括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的。
这样,无论如何唱片公司都无权单独就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侵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没有完全的权利状态下,以权利者自居,试图单方面与使用者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当属权利滥用。
第二、对影像放映权的范围进行夸大解释。
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涉及放映权的侵权行为不过是播放附有歌词、伴奏音乐的影像的行为,因此,首先对涉及歌词、伴奏音乐、影像三者的放映权使用费的量化既成为问题,而对不可分割的三者之一单独进行量化向使用者计收使用费则更加困难。那么,缘何“维权者”们又振振有辞呢?他们采用的无非是偷梁换柱的手法,即将MTV作品等同于MTV卡拉OK作品、将具有普遍意义的MTV作品的放映权概念完整地罩在MTV卡拉OK作品的上面。
显然,“维权者”们的意图是要夸大影像在MTV卡拉OK作品中的使用价值,割裂歌词、伴奏音乐的播放与影像播放的关系,达到单独征收放映权使用费的目的。这种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扩大化地解释“影像放映权”的行为,应当属于权利滥用。
第三、以“维权”为口号,以无效行为号令天下。
既然唱片协会不可能是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完全权利人,他们当然无权对与他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单独委托律师同作品使用人进行交涉。在唱片公司既无权单独委托、律师事务所又无法核实并通知涉及1万多首歌曲的几万名著作权人参加共同委托的情况下,所谓权利者的委托当然无效。
退一步讲,即使律师事务所能够通知几万之众著作权人参加共同委托,那么收回的使用费用又该如何分配呢?即便国际唱片协会作为“权利者联盟”已经制定了权利集中管理的完备方案,但是,在目前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批准认可时,运作起来同样是违法的。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