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15)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维权者”对所谓影像放映权使用费的设定,他们是在企图以怎样的标准谋求什么样的利益?
且不说媒体报道“维权者”们此次行动想要获得几亿甚至10亿人民币的放映权使用费的消息是真是假,但向每个经营地征收数额不等的影像放映权使用费的标准已是事实。他们设定影像放映权的标准缘自何处不得而知,起码远远高于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的卡拉OK厅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与运营了30年的日本相比,也远远高于该国市场设定的标准(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2002年度(截止2003年3月)对卡拉OK经营业仅征收了使用费1597230000日元)。
同时,以影像放映权在卡拉OK作品中使用价值所占比率计算,如果仅凭影像放映权即可获得12万元的使用费,那么,作词者、作曲者要到50万元也不过分吧?其他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演者、演奏者们还可以继续讨要……
显然,“维权者”们私定远远高于对价关系的使用费标准,意图向卡拉OK经营业全体普遍征收使用费,当属权利滥用。
第五、滥用侵权警告信(律师函),影响了卡拉OK经营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必须指出,联合50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全国12000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侵权警告信)的做法,是不当的。
目前,卡拉OK经营者中有的已经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要求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维权者”们又单独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将导致著作权使用费征收的重复。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再以“影像放映权”侵权为要挟,意图实现“维权者”们自己的利益,必然给全国卡拉OK经营者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并对行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4.2.4 放映权行使的应有方法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必须对目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行为进行匡正。知识产权滥用的禁止,不是要彻底否定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而是对超过法律允许范围、有违社会公正的权利人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促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在诚信、公平的原则下达成作品许可使用协议,而达到此目标的唯一途径,只有著作权集中管理。
在上述介绍的两种著作权集中管理模式中,与权利者团体相比,作为中介的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关(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更侧重于使用者利益的团体。尤其在利用音乐作品之时,权利人与使用人在以怎样的对价支付上,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即使达成了协议,当合同更新时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以致协议不成而无法利用作品。因此,为了回避权利人与使用人协议上的不安定性,出现了中介者进行调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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