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16)
同时,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关设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都是经过政府主管机构认可的(目前,在日本,针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使用费的征收,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卡拉OK包房可容纳人数计算,分不同档次按月计收;另一种是对使用通信线路接受乐曲数据的通信卡拉OK的基本费用按点击次数计算,外加详细的加算和减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并且,在使用费标准形成中还要同其他行业协会协商,经多方认可后方能实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著作权集中管理又是一种为了确保作品的有效使用、限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
此外,著作权集中管理的另一个理由就是应付权利侵害。对于作品的无许可使用,进行长时间、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的监视,对各个权利人而言是无能为力的,而监视机关的努力将弥补个体的软弱,这在网络时代尤为重要。
集中管理的前提必然是对著作权的综合处理。即使在数字多媒体时代,虽然什么样的作品归谁、被怎样使用很容易把握,借助技术进行个别的权利行使的大门已经开启,但是,直接的个别权利管理仍不可行,权利即使能够个别处理,也仍有集中管理的必要。因为,在由多数作品结合成软件(包括通信卡拉OK点歌软件)或新作品时,多数权利已被综合处理,其对价也应得到总括支付。这样,暂且由集中管理机构统一领受支付,而后分配给各个权利人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中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日本,JASRAC通过缔结合同、调解交涉或诉讼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征收卡拉OK作品著作权使用费,2002年度征收费用为15亿9723万日元。虽然,这与当年该组织征收的1378亿1569万日元的全部著作权使用费相比,只是凤毛麟角,但是,JASRAC与卡拉OK经营者缔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数已达到214666件,使合法使用率达到84.6%。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的优越性昭然若揭。
如本文所述,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存在着① MTV卡拉OK作品著作权构造上的多层次(参见本文1.1),② MTV卡拉OK作品在使用中权利状态的重叠性(参见本文1.2),③在卡拉OK作品形式下,歌词文字与影像事实上已形成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并且,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权由作词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参见本文1.3),④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侵权行为的牵连性(参见本文2.2),⑤“放映权”的侵害对象的共同性,即放映权的侵权标的是附着在影像上的歌词文字和伴奏音乐(参见本文2.2)等因素,并且,对于MTV卡拉OK作品无许可使用而言,放映权的侵害对象不过是以技术合成方式融合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美术、摄影等作品的静止画面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连续影像,使得MTV卡拉OK作品的影像部分的著作权人不能单独就放映权的侵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解决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的征收问题,只有著作权集中管理一途。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