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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林晓(7)

3.2 日本有关卡拉OK作品使用中著作权侵害的判例法理
3.2.1 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著作权侵害主体
在日本,有关卡拉OK经营业著作权侵权事件,最早始于1981年在日本福冈地区开始的对卡拉OK经营者的诉讼(《ミニクラブ水晶、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事件》)。这一案件从福冈地方裁判所(1983年8月31日福冈地裁小仓支部判决)、福冈高等裁判所(1985年7月5日福冈高裁判决),最终闹到最高裁判所,终于在1989年得到了最高裁判所的终审裁决(1989年3月15日最高裁第三小法庭判决);最高裁判所判决,由设置卡拉OK装置、在卡拉OK伴奏下让顾客歌唱的俱乐部经营者承担侵害音乐作品演奏权的侵权责任。
在以上一系列诉讼中,原告JASRAC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被告无许可使用卡拉OK设备播放伴奏音乐让顾客演唱,构成对管理作品演奏权、录音权的侵害,并且均得到了三审裁判所的支持。此判例的意义在于,最高裁判决中多数意见确定了非法使用卡拉OK作品的侵权主体是卡拉OK经营者,而不是实际演唱者消费者个人。不过,在最高裁的同判决中伊藤正已法官表达的少数意见,即使在今天学理上仍有许多支持论。

3.2.2 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对象(1999年6月日著作权法修改前)
在已公布的判例中,最早涉及放映权侵害的判例,是1994年3月17日大阪地裁有关《スナック魅留来事件》长达72页的冗长判决。虽然,该判决对原、被告方的主张和法庭的判断进行了详细阐述,但由于其它原因该判决被控诉审裁判所撤消了(1997年2月27日大阪高裁判决)。不过,该判决涉及的放映权侵害对象的论理,对于研究目前中国发生的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征收问题,仍具有借鉴意义。
在该案件中,原告JASRAC主张自己拥有对全部管理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支分权(演奏权、录音权、放映权)的信托管理权利,被告在店内设置了音频卡拉OK装置和光盘卡拉OK装置,“播放收录有伴奏音乐的卡拉OK磁带,或者与放映由光盘录制的影像一起,表示画面上的歌词(文字表示)、播放伴奏音乐,让顾客和着伴奏音乐的旋律演唱歌曲,并且,其雇员常常也与顾客一起演唱”(参见该判决第3页),此行为侵害了管理著作权的演奏权;同时,“激光视盘卡拉OK在光盘中收录了原告的管理作品,与影像的连续连同光盘播放相当于电影作品的放映,在与乐感相吻合的连续影像同步的画面上放映了歌词(文字表示)以及伴随光盘的播放而演奏了伴奏音乐,这两者相当于放映,因此,没有原告许可被告播放光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管理著作权的放映权。”(参见该判决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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