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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一)/于伏海
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一)

于伏海


从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就正式实施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我编写了《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今天是第一部分,也是对民法总则第一章所有法条的解读,希望大家喜欢,也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民法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章第一条告诉我们制定民法总则的目的以及民法总则的上位法,注意这里面的四个动词:保护、调整、维护、弘扬。民法总则的上位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宪法。
本章第二条告诉我们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注意这里面的“平等主体”,如果主体不平等,那就不能适用民法调整。这里说的民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总则,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都属于民法。
民法上说的平等主体共有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这三类主体都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后面的章节会对这三类主体作进一步的规定。民法调整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什么是人身关系,什么是财产关系,民法总则都会在以后的章节中作出具体规定。
本章第三条告诉我们,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这些权益。比如公安机关不能随便抓人,烟民不能在饭店等公共场所吸烟。
本章第四条到第九条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六个基本原则,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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