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温跃:论夫妻共同债务/温跃(2)
10、如果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非法、虚假债务等,完全能被原二十四条所涵盖。如果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用于经营活动,请问如何证明这个经营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明明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最高院民一庭却说有可能无关,民一庭太牛了。
11、换句话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举债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没有拿回家,或经营活动亏损了家里没有见到一个钱子儿,由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经营活动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其产生的债务就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中虚构伪造债务和非法债务的问题,不能也不该用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来解决,如何在诉讼中审查虚构伪造债务和排除非法债务,那是另一个问题,有病不要吃错了药。
12、法(2017)48号《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说法,只不过规定了一系列防范虚假诉讼和非法债务的做法。在我看来,这就够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是回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二十四条吧。至于强行把担保关系排除出二十四条的适用,作为一个例外也无妨。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