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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监护人资格如何被撤销?/赫少华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如何被撤销?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值得信赖的人,影射在法律关系上,即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才可由其(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该逻辑,基于《民法总则》第27条。

但作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利益一般必然存在割裂。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因不再共同生活的现实,监护权必然会受到波及。

离婚纠纷中,父母一方在诉请中主张孩子由其抚养(争夺抚养权),而法院在判决中,一般阐述的是,孩子随其共同生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N元。

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生活中,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常常认为,据判决即可取得处理未成年子女事宜的话语权,但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举两个常见的情况:

状况一:在处理房屋买卖中,作为产权人之一的未成年子女,其处分行为究竟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直接行使,还是需要其监护人(父母)全部到场?
状况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带离未成年子女出境,是否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争议背后,实际是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内涵及外延的解读,前者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后者基于婚姻法及相关解释。

如陕西法院参阅案例(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观点-
婚内夫妻双方分居单方抚养孩子,不影响双方均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平等地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抚养权监护权等亲权同样有权利和义务探视孩子。

离婚诉讼中,双方关于抚养权的争夺,虽均表示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但一方直接抚养并不意味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也不意味撤销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何况,监护与抚养在权益上,并不会等同。

所以,前述所提到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携同未成年子女出境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困扰。

参考相关法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不能有效的履行监护职责,不仅可能会发生抚养权的变更,而且可能发生监护人资格的丧失。

面临监护人意向相左的僵局,有人提出建议,能否先撤销另一方的监护权,只保留己一方的监护权,再进行下一步救济。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具体案由如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法律虽对撤销监护权有规定,但现实中案件则较少(监护权撤销,实际往往是存在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且撤销一方资格,必然涉及新监护人资格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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