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监护人资格如何被撤销?/赫少华(2)


一、司法案例

最高法2016年发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列举过相关案例。譬如撤销父母监护权,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

江苏法院(2015)参阅案例5号:徐州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认为-

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又没有其他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17)浙0382民特*号案中,被申请人有意将被监护人送给他人收养并拒不为被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祖母,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周*、*的监护人资格,并得到法院支持。

(2015)虹少民特字第*号案中,被申请人虽系被监护人生父,但其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且其正在服刑,无法照顾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吴某为监护人。

二、法律适用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做出了列举式规定:

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但即便取消了监护人资格,但“负担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