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万欣
浅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

万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在实践中,这两个文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存在一些瑕疵,笔者在此作一分析,敬请指正。
一、 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
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决定着鉴定的水平。条例和办法都对专家库组成人
员的资质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侯选专家首先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称之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在现有的高级职称的评定体制下,候选人达到了规定的职称标准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候选人往往来自不同单位,医学会判断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目前还未看到有什么具体举措。如果缺乏对候选人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的评判,就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因此应对专家库候选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道德考评加以详细规定。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具体规定,形成制度:
1.对专业素质的考评,可以以候选人近年(如3年)发表在本专业核心
刊物上的论文数为标准,综合其同期专业工作开展情况(如正在进行的具有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或重大、创新手术的例数)等进行打分,根据淘汰比例设立一个专业水平标准线。此考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这样可以对每年的新候选人和原有专家一起考评,以保证鉴定专家库的专业水准与时俱进。
2.对执业道德素质的考评,可以对达到专业水平标准线的专家进行民主
评议和公示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由医学会内部组织同一专业组候选人背靠背评议,评议过程不对外公开,公示可在专家工作单位进行,最后由医学会统一考量,这样就对专家的执业道德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在建立专家库以后对有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而被有关单位予以查实的,医学会应随时取消该专家的鉴定人资格。
3.对法律素质的培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应当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对它们的熟悉程度如何也决定着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对通过前两项考评的专家要进行统一、正规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终了要进行考核,可采取开卷和小组讨论个案的方式,主要达到普及法律常识的目的。因为法律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此考评也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专业素质考评一起进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