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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卢庆波律师
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向致力钻研的方向。

保护公司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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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书》,莫某某在任职期间须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莫某某亦表示精雕公司规定本厂人员进入车间需对手机进行贴膜处理,说明莫某某清楚精雕公司有较严格的保密要求。而本案中,莫某某带人进入精雕公司面试时,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带面试者穿行于多个生产车间,使精雕公司的生产暴露于涉密的风险中,莫某某对此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员工保密协议书》第三条以及第十三条的约定,精雕公司解除与莫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案情经过】
2016年3月1日,莫某某在没有得到主管及人事部的授权及批准的情况下,便私自带其老乡进入公司面试,甚至在没有对他人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例如将手机摄像头贴膜屏蔽等)并带入二楼的车间进行试工。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五点第F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者,公司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也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额赔偿”及第十章第15点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人进入公司参观及进入车间”。以及《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即莫冰凌)在甲方任职时,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因此认为,莫某某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鉴于莫某某的前述行为,精雕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经民主程序讨论后,做出解除与莫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莫某某与精雕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限精雕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某某返还2016年1月的罚款200元。
莫某某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022号案;本文因写作需要做了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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