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卢庆波律师(2)
【经验教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名义上是胜诉了,但其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甚至用人单位对员工因违反保密协议进行处罚的罚款200元,也被法院判令返还给员工。这样对泄密员工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根据相关规定,罚款是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但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泄密员工进行处罚。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一、公司慎用罚款。
1、企业罚款已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撑。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虽然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当时普遍的民营企业均纷纷应用。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自此以后,企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对员工罚款,还可能被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处罚。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公司可以从赔偿损失条款上做文章。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泄密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好好利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款。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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