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彩礼返规则/李游(3)
相反,如果取消此项规定,那么给付人在作出给付行为之前才会合理地预期给付彩礼的后果。没有后路可退的时候,反而能够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的选择。
当法律与生活背道而驰的时候,有权存在的不应该是法律,而是生活。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明显地剥夺了女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建议再补充,修订。
意见如下:
1,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利用彩礼习俗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它民事责任。
2,如果女方的嫁妆是送给婚后婆家的,也应当按规定予以返还。
3,对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补充规定: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应当不予返还。
4,对主张彩礼返还的请求权期限作限制性规定:自彩礼给付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5,废除第(二)(三)项。
笔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
联系方式:e_mail: lmw2008ros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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