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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彩礼返规则/李游(3)

相反,如果取消此项规定,那么给付人在作出给付行为之前才会合理地预期给付彩礼的后果。没有后路可退的时候,反而能够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的选择。



当法律与生活背道而驰的时候,有权存在的不应该是法律,而是生活。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明显地剥夺了女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建议再补充,修订。



意见如下:

1,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利用彩礼习俗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它民事责任。

2,如果女方的嫁妆是送给婚后婆家的,也应当按规定予以返还。

3,对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补充规定: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应当不予返还。

4,对主张彩礼返还的请求权期限作限制性规定:自彩礼给付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5,废除第(二)(三)项。





笔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

联系方式:e_mail: lmw2008ros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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