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辨析/陈召利(2)
二、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对第二条的规定确立的原则究竟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还是应当按照工程成本结算,扣除管理费、奖励、利润等项目,争议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 “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该条规定的精神在于弥补合同无效、双方回复合同订立状态情况下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利益的保护,而该条规定的基础在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据实结算的原则保护施工人的利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来看,笔者认为,“据实结算”原则,应当是指以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据实结算案涉工程的成本费用,而奖励、管理费、利润等项目并不属于据实结算的基础范畴,应当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参考案例】1.《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7-150页;2. 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42号民事判决书);3. 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三、施工合同因挂靠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权利主体问题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是,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莫衷一是。究竟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无疑问,司法裁判较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观点的理论依据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合同有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并无适用之余地。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施工均系挂靠人所为,被挂靠人并无任何投入,故在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因工程施工而获益,被挂靠人并无任何损失,自然无权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即主张工程款);而挂靠人因工程施工无法返还而受损,故应由挂靠人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即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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