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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辨析/陈召利(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参阅案例52号“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做了突破性解释,其明确提出:“对于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实践中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款应当结清之时,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应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笔者完全赞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结论性意见——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勇气可嘉,但其论证过程似乎过于牵强,突破文义解释,实质上间接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明文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七、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的保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承包人除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外,是否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发包人在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对发包人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部分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
观点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即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因此与竣工验收后的法律后果相同,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期间内的保修责任。
笔者赞同观点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视为竣工验收,目的在于防止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并以此为由拖延竣工结算以及支付工程价款损害承包人的利益,通过“视为”竣工验收的法律推定足以实现其立法目的,无需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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