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武志国(5)
第三,从精神文化意识层面来讲,无论如何,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十分有效果的。在市场经济大潮涌动的新世纪,传统上的国家本位、身份权力本位、义务本位、人治主义、臣民意识、重义轻利、性本善、和为贵等传统价值明显地出现了被扭转替代的趋势,出现了价值多元主义、个人本位、重利轻义、追求世俗化、经济利益本位、达尔文生存主义、性恶论、有条件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等。尤其在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足以左右未来的这一代人身上反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十分明确。本来这些对法治有着极为匹配规格的因素却由于政治、经济和阻却性的文化因素导致扭曲和异化了。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突破瓶颈,甚至滋生了极端个人主义、拜物主义、投机主义等倾向。
总之,经济利益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取向,民众政治参与极低的政府主导的政治体制加上异化了的法律意识,导致法治在中国的被扭曲、高成本、低效益、形式化的尴尬地位。也同时不断地生成着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
(三)影响后果的系统论分析
经过对我国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表现和原因的分析,我们会导出如下直接的危害性后果:
(1)对法的公开性的破坏和民主性的削弱: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法的公开性程度受到限制和社会化水平较低,法律变得神而玄乎。民众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律情感的低迷消极导致立法缺乏民众的参与,执法缺乏民众的监督,仅是专家意见或执法主体的单向决策的状况是危险的,笔者担心只被少数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不对称的法律信息分布将导致法律话语霸权和知识权力的压迫以及学术权威的恣意。
(2)对法的普遍性的破坏和可诉性的削弱:缺乏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和正确态度,使法律的普遍推行和适用变得困难,法律偏见导致漠视怀疑法律和救济渠道的非法律取向。扭曲的法律思维模式导致法律被排挤和法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对法的权威性的破坏和独立性的削弱:由于人们对法律无知、偏见、怀疑、漠然自然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法律态度的消极和法律思维取向的扭曲,导致法律频频受到其他准法律规范的替代和法律被权力、人情、利益的干扰,进而法不自立矣。
(4)对法的规范性的破坏和有效性的削弱:这些阻却性因素导致法律被架空,法的效用被冲淡,法的实现更加曲折,法的成本不断攀升,法的功能弱化,法的效益降低,使法的实然差距与应然距离拉大。
这些阻却性因素与法的局限性的联姻将导致法治系统内部运作的“熵量”⑨进一步增加。法的局限主要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制定的不周延和滞后性、法律操作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工具性对目的性的奴役等。法律的局限性使我国的法治雪上加霜。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使助推性因素被抵消,使法治已取得的成果被腐蚀,使市民社会的发育变缓,使人们原本奴性化政治服从状态更加缺乏权利主动参与对权力控制,使不规范的社会行为找到理论上或观念上的托辞,慢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不断攀升的法律救济成本使人们不得不“另辟蹊径”,进而形成可怕的恶性循环,私权利无序公权力无羁,甚至国际参与更加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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