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二)/于伏海(2)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解读: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
大家回头看一下本章的标题“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呢?自然人指的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比如刘德华、范冰冰、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每一个网民等。
再看一下第一节的标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呢?
2,民事权利能力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可以将其拆成“民事权利”和“能力”两个概念。“民事权利”指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能力”指的是某种资格或者某种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有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
3,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要理解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将其拆成“民事行为”和“能力”两个概念,民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各种行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民事主体能否从事民事行为,有没有资格从事民事行为。
理解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标题,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一节主要规定“民事主体具备什么条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1,在世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现在看第十三条,这一条告诉我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死亡,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自然人只要活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管这个自然人年龄多大,不管这个自然人身心是否健康,也不管这个自然人是不是植物人,只要活着,那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一旦死亡,那就不再具有有民事权利能力了。我国是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呢?关于死亡标准,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许多国家采取“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我国卫生部门也正在制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有望近期内出台相关规定。
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一个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既然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就意味着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