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的法律/李军
对我国第一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的法律剖析
李军 扬彩云 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背景音乐作品是侵犯了他人机械表演权的行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代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关键词) 表演权 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04年2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这是我国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音著协称,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常年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并拒绝付费。音著协认为,长安商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是侵权行为,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22.8万余元。据了解,音著协在2003年就曾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等发出律师函,要求交费。这些商场有的交纳了费用,而长安商场未交。长安商场一方认为,音著协只是受委托对相关音乐著作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没有权利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此外,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是其于2000年9月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仅凭其单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且作为非营利社会机构的音著协无权制定强制性收费标准。同时,长安商场还指出其作为大型商业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发表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音著协应慎重考虑这一问题。音著协就此明确表示,其《收费标准》已得到国家版权局同意。而长安商场则坚持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版权局同意按此标准收费。另外,他们播放背景音乐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音著协无权收费。后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和解。原告音著协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本争议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个:播放的背景音乐是已发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未支付费用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害?若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音著协是否有权对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本文试图对这两个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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