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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违法主观故意与犯罪过失 关联性对比研究/安 琪
交通肇事罪交通违法主观故意与犯罪过失
关联性对比研究
安 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一个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缺失了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就容易犯主观或客观归罪的逻辑错误,也与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不符,应当慎重。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较为特殊、多发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其又不仅仅是一般意义的过失犯罪,其主观上多是交通违法故意与刑事犯罪过失的有机结合,这也是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容易产生分歧的关键原因。本文重点通过对此二者间关联性进行对比研究和分析,拟加强对该罪主、客观混合性特征的认识,从而提升对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准确把握和判定质量。
一、交通肇事罪主体、客体认识
1、交通肇事罪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没有什么争议。
2、交通肇事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其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对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也没什么争议。
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罪基本定义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至少应由以下几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
第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首要前提,也是承担各种处罚,特别是刑事处罚的法律基础。而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因为一般而言,只要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加。在交通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章行驶、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或作业等,例如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等。上述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往往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交通法规明确禁止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才具备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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