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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违法主观故意与犯罪过失 关联性对比研究/安 琪(4)
很明显,不论从哪个角度讲,“交通违法性”都是因交通行为引起而应受刑罚处罚犯罪的首要和必须前提。而一旦启动刑法手段对一行为进行评判,就必须始终严守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适”等基本刑法理念,及刑事司法“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司法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构罪标准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只有在案证据能充分印证涉案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方可对其入罪量刑,缺一不可。任何忽视交通违法性前提,只重损害后果的观念或只要有交通违法,不论是否有严重损害后果就适用交通肇事罪评判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防止主观擅断,更要避免客观归罪,任意扩大刑法打击面。刑事司法应当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惩戒只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刑事理念,谨慎适用刑法手段,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可实现司法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真正践行司法为民方针,最终根本上实现司法正义的终极目标。


(通联:安琪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1588765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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