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案件是否应支持除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探讨/安 琪
关于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案件是否应支持除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探讨
安 琪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在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一直争论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这对于民事层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统一,不再有什么争议。但当交通事故升级为刑事案件,即在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案件中,对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问题,却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值得探讨。
一、不支持的意见
主张不应支持的意见主要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不支持的意见认为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同时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理解为是物质损失,而不同于单独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能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好计算和衡量,一概不能支持。
二、支持的意见
主张应当支持的意见主要认为:
第一、上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一般性规定,即原则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是对第一款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基本法理,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范围应当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的规定,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应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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