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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案件是否应支持除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探讨/安 琪(3)
第六、再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部分“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第13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第14条同时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七、通过前述法条疏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会作出有别于其它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不同规定,还有考虑与相关保险法规衔接的问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从这些规定来看,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应最大程度得到保障和实施。
综上所述,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而与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分离的观点不太合理。对于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应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赔偿范围,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进行理赔,除赔偿被侵权人物质损失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应予支持,且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对物质损害赔偿的不足部分则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支持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单独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而是应将“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标准,这可交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后决定是否支持,而不宜一概否定。

(通联:安琪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1588765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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