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范满双
引 言
著名的劳资关系学家,英国的韦布夫妇对工会作出如下定义:工会组织是劳动者为维持或改善劳动条件而建立的持续性组织。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1]加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发展。
一、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一)工会的地位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2]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依照法律来确认和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代表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维护。国家通过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为工会的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会的作用
工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就可以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这一特别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初次进城务工时的权益意识和法律意识较薄弱,工会更要对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指导。
2、对于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表达作用。工会组织要将所代表的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当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对于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维护作用。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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