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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解释,而在于价值衡量/肖佑良(2)
刑法解释的缺陷。法律如何解释,解释对象是什么,大家都把目光投向法条的字词句上。这种解释方式,不同的人选择字词句的不同含义,容易意见分歧。这种分歧状况,是与法律解释方法形形色色相适应的。解释方法千姿百态,却无章可循,没有任何一种解释方法是绝对有效的。因此,刑法解释的世纪难题——如何保证刑法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也就是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始终无解。由于谁都没有找到世纪难题的正确答案,法学家们对法条的解释经常意见分歧,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法学家们彼此妥协,都承认对方的意见也是合理的选择,结果“刑法典独一无二,解释者成千上万,每位解释者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之类的荒唐观点成为了流行语。一个案件多个解释意见都是合理的选项,意见之间没有了对与错,只有“选择”而没有“断定”,也就是不承认“唯一正解”。这种状况之所以荒唐,原因就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唯一的,不可能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相同案件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答案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不但任何案件仅有唯一正解,而且刑法教科书仅有唯一正确版本。罪刑法定原则五大统一的内涵,从根本上排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两者水火不容。当大家视法条为行为整体,坚持五大统一,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罪刑法定原则必然得到遵照执行,数百年来困扰刑法学家的世纪难题迎刃而解。当今的法律解释学,被搞得非常复杂,如同玄学一般,使人无所适从,主要原因就是背离了行为整体性,脱离了实际。有人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实际上,这个提法不科学,法律乃行为整体,不需要解释。
法条是事实,又是价值,一体两面,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学理论,只承认法条的事实属性,不承认法条的价值属性,结果经常难以自圆其说。例如,承认法条是违法行为类型,必然要承认其价值属性。否则,违法类型说不能成立。法条的事实属性,代表法条的明确性、确定性、封闭性,法条的价值属性,代表法条的不明确性、不确定性、开放性。法条具有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属性,意味着明确性与不明确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封闭性与开放性的有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罪状为例,一方面直接对应了现实中行为人使用刀、枪把人杀死的事实。只要行为人使用刀具、枪械把人杀死了,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直接了当。另一方面,该罪状作为价值,对应了现实中把人毒死,把人掐死,把人溺死,把人电死,把人用车撞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系列的案件事实。这些案件事实与用刀、枪把人杀死的事实相比较,事实并不相同,但是价值完全相同。所以,这些案件事实,可以归摄到故意杀人罪状之下,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来如果发现了新的能量,行为人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把人弄死,同样可归摄到故意杀人罪状之下。价值属性赋予了法律适应时代变迁的生命力。法律不是僵化的,而是与时俱进的。人们创制了法律,同时创造了法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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