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解释,而在于价值衡量/肖佑良(6)
在五大统一之下,法律是一个封闭完美的、自给自足的、无漏洞的体系。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是这样,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是这样。它们不同之处就在于,成文法突出价值属性,判例法突出事实属性,都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五大统一,决定了刑法解释(刑法适用)的方法仅有一种,就是价值衡量。价值衡量的操作方法,从形式到实质都要相同。在价值衡量过程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经验,逻辑的作用相当有限。因此,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符合司法实际的。我国学者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则正相反。部分学者之所以夸大逻辑的作用,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沉湎于纸上谈兵,几乎从不阅卷办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的。没有丰富实务的人搞理论研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理论观点一变再变。道理很简单,脱离实际的理论,才会一变再变。学派之争乃吹牛之争,实质都是以偏概全,犹如寓言故事中的盲人摸象一样。就同一个问题而言,符合实际的理论只有一个。凡是有二个以上选项的,都是带有虚拟性的以偏概全的吹牛理论。主观解释论具有片面性,客观解释论同样具有片面性,都是以偏概全的,都不能保证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落实。五大统一,不仅将实现世界刑法解释(刑法适用)方法大统一,而且将实现世界犯罪论体系大统一。五大统一在刑法理论中实现之时,就是刑法理论修成正果之日。总之,法律是一门实践智慧,只有错误的理论,没有错误的实践。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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