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相关争议热点,以私募基金为视角/赫少华(8)
注: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作出的除名决议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该期间通常被认为属除斥期间。
注:就除名纠纷的管辖,因合伙企业法直接规定为向法院起诉,浦东法院(2016)01民辖终*号裁定,确认合伙协议中相关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为无效。
十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注销
虽然,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已经得到法院案例的支撑,但有限合伙人类似公司出现僵局时享有的单方起诉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故在起草合伙协议中,可适当增加关于解散的重大情形特殊约定。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在不具备退伙或解散清算条件且合伙协议并未对投资款的返还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并不当然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此处涉及到解除权等法律适用。
即便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出具了还款、赔偿承诺的情况下,或许有限合伙人的诉请可得以实现,但不能侵害到有限合伙企业或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类公司的资本维持等,此点在签署的保底条款案例中已经提及。
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注意事项: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警示限制手续。
十二、有限合伙的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许多地方都谈论过。互联网下,突出的一点,在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上,涉金融资产管理行业,一般相对更注重司法文书公开后的不利影响,所以,争议解决程序的设置上,大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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