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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张文忠
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
——张文忠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了一类特殊的经营体,这类经营体的产权运作不同于按资本份额表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按成员一人一票表决的。这类经营体包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95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类经营体的部份已有了初步的法律法规规范。集体所有权就是私人的财产投到这类经营体运作过程中产生的。
一、集体所有权的产生
集体所有权产生于私人出资者对经营体的出资运作过程,私人出资者对经营体出资存在两种情况,有的享有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有的丧失了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
(一)私人出资者对经营体的出资情况分析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建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社会实践得到国家的确认,195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可见,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农民对土地、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农民据此可以从合社得到相应的股金收入。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不久,就全面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1956年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起来。这种社会实践得到国家的确认,1956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可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化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按工分配)。
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发展为人民公社,合作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后财产上调,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其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这种社会实践得到党中央的确认,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八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区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开始形成。之后又作了进一步修正,1962年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在我国农村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展开说就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组织单位、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位。人民公社体制一直实行到农村改革之前。农村改革后,农村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基本没有改变,不过称谓有了变换,“生产队”的称谓换成了“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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