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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张文忠(2)
3、基层供销合作社。1951年底农村“三大合作”(农业互助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运动兴起,到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拥有1.3亿多社员,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到3.5万多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入社农民本人。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农民成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入社农民集体。从基层供销合作社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农民个人财产投入基层供销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由于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投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劳动者,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由于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因而入社农民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
4、手工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手工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小手工业者的手工业设施设备及社员股金,手工业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入社的小手工业者本人。从合作社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成了合作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劳动群众集体。从合作社的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个人财产投入手工业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由于作为合作社出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合作社劳动者,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由于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因而劳动群众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
5、农村承包经营户。改革开放以来,农户承包村民小组的土地(该土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对包括土地在内的本组财产拥有产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自主经营。经营过程中农户家庭成员投入生产资料等资本,法律承认农户家庭成员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所有权。就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经营体来说,是农户家庭成员合伙经营,既不是过去的集体所有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农民个人所有制。
6、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该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本社财产拥有产权。同时,该法保护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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