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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张文忠(3)
由上述可见,私人资本投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享有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私人资本投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丧失了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的产生
私人资本投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享有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由这样的出资者构成的集体,不可能对经营体财产产生所有权。
私人资本投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丧失了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农民个人用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投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农民个人用资金投入基层供销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小手工业者用手工业的设施设备等投入手工业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手工业合作社的劳动群众集体。总之,由这样的出资者构成的集体,代替出资者个人对经营体财产产生了所有权,谓之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由此产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手工业合作社的劳动群众集体,统称劳动群众集体,由这样的集体,代替出资者个人对经营体财产产生了所有权,也叫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产生后,国家一直沿续这一政策,这从企业注册登记与经济类型划分的国家规章中可以清楚的看出。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注册登记办法》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199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明确集体经济“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前后两个规定基本精神相同,前者要求将“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后者要求“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从这两个规章看,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出资者丧失了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私人资本投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享有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没有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私人资本投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经营体,私人出资者丧失了对经营体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了集体所有权,也就产生了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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