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张文忠(4)
集体作为一个政治术语用在法律条文之中,在实际运作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表述来看,企业获得国家、集体和私人投入的财产,就会发生产权关系,国家、集体和私人作为出资人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对本企业财产享有产权。在实际运作中,集体所有权制度暴露出种种问题:
(一)作为经营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1、作为当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1956年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起来,农民个人用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投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集体,出资者对经营体合作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后财产上调,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其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之后又有了修正,在我国农村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组织单位、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位。可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人民公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不再存在,作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也随之不再存在。
2、作为当年手工业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手工业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出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劳动群众集体是单纯的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再后来,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到这一阶段,作为单纯的投资者群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完全失去了投资者权益,意味着作为手工业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3、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供销合作社,不再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单纯的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再后来,基层供销合作社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到这一阶段,作为单纯的投资者群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完全失去了投资者权益,意味着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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