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问题/张文忠(6)
(三)以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1991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了初步的法规规范。最初的城镇集体企业是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手工业合作社转化而来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是当年手工业合作社的劳动群众集体。在无法界定城镇集体企业当初投资者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
基层供销合作社虽然存在,但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并没有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也就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一些地方基层供销合作社设有理事会,但理事会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是不适当的。在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入社农民集体)缺失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监督管理。
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不能是临时性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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