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肖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
作者:肖田,法学硕士,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第五届论坛会议暨《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上海召开。本次会议发布的《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家最为高发的犯罪之一,2016年的数据显示以该罪名被判处的民营企业家人数更是位列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罪名之首,值得深入研究。故笔者以拙文抛砖,图引玉矣。
本文可能涉及的文件:
1、《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本文引用的完整文件来源于《北大法宝》检索:【法宝引证码】 CLI.3.276302。
2、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印发并施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
5、最高人民法院黄应生法官于2016年07月20日公开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其中,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数额标准如何认定的核心文件是上述的《电话答复》。
完整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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