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肖田(3)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标准量刑格和最高量刑格的适用条件,参照执行比较容易理解,分别是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250万元以上。
第二个问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参照确定?
根据《出口退税解释》第四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黄应生法官在其文章中对于此问题未加说明,笔者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嫌疑人、被告人抵扣之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就应参照此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因为二者均反映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嫌疑人、被告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就应参照此处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因为二者并不都必然是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当然,即便是如此理解,仍是不严谨的:从文义上来看,“骗取”意既“骗到了手”,是既遂,如何可以跟“虚开”参照?留待进一步探讨。
因此,经参照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应该是:(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虚开的税款数额又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参照确定?
解决方法同第二个问题,具体如下:
经参照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应该是:(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虚开的税款数额又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总结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低量刑格、标准量刑格和最高量刑格的数额标准分别是5万(或者10万,含)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不满250万、250万元(含)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虚开的税款数额又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虚开的税款数额又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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