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一 ——只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要吃官司?/肖田
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一
——只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要吃官司?
作者:肖田,法学硕士,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个朋友初入行,新开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他公司的业务中,有一部分零部件的来源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户,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票),对于他而言,买来零部件付了钱却拿不到发票,无法抵扣。于是有人给支了一招:自己出或者让实际供货商出点开票费用,找其他公司开出金额与实际往来金额一致的增票交给自己,这样一来,就可以抵扣了,问我行不行?
我的答案很明确,你这是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票),千万不能干!他说为什么呀?我拿不到增票不是我的原因,是供货商的原因啊,这个增票我是应得的,你看,我让人家开的金额和我实际交易的金额是一致的,我也不想占国家一点便宜,只是想抵扣到我本应抵扣的部分。
类似事情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完全像上文所描述的,出“开票费用”给人家虚开,这就是典型的教唆犯,指使人家虚开嘛。
第二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机械设备公司只是抱怨了一下无票可抵,或者实际供货商为了保持生意,自作主张,找第三方虚开与实际金额一致的增票,然后拿给了机械设备公司,机械设备公司将此票抵扣。
问题复杂了。
实践中关于此问题,各界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票。理由如下:
1、机械设备公司作为受票方,拿到票就必然明知票上所载明的供货方不是与之实际发生交易的一方,即票到手及明知此票为虚开,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接受虚开的增票,是一种恶意的行为,加之后续的申报抵扣,最终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2、接受虚开的增票的行为,是帮助虚开增票方完成犯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增值税解释》)第 1 条第 7 款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接受虚开的增票用于抵扣税款”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模式。
3、从政策角度看,国家税务总局 1997 年与 2000 年发布的三个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票的处理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国税发[2000]182 号、国税发[2000]187号)中,规定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