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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三 -买卖型融资贸易相关/肖田(2)
3、循环买卖
循环买卖贸易是指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对货物进行实际交付。最终的卖家和买家是同一个主体。举个例子,关羽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而大哥刘备系皇族,家底殷实,无奈夫人小气,不肯出借,关羽刘备想出一个办法,还找了张飞和赵云两兄弟配合:关羽在第一个元旦把自己的大刀以1万元卖给张飞,张飞在端午节以1.1万价格把大刀卖给刘备,刘备在中秋节以1.2万元的价格将大刀卖给赵云,赵云最后在第二个元旦以1.3万元价格将大刀卖给关羽。四兄弟为了方便起见,大刀就不拿来拿去了,一直放在关羽那。刘备夫人只知道关羽缺钱卖刀,关羽融资成功,皆大欢喜。在这个例子里,最初卖大刀和最终买大刀的,都是关羽。对于关羽,他实际得到的是:1万元的钱,用了1年;付出的是,0.3万元的利息。这就是循环买卖。


二、买卖型融资贸易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分析

虽然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要求“三流一致”,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但客观而言,该规定已经严重的背离了我国市场经济对于资金流、货物流多元化的发展要求。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型融资贸易在实际中广泛存在,而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都是法律认可的货物交付的方法,因此,如果不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买卖型融资贸易中即使三流不一致,也不必然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召开的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如果企业间以买卖形式进行长期的、经营性的借贷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基础的合同关系被否定,买卖型融资贸易中有关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无疑增加,因此,决策者不仅应从民商事角度,还应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审慎判断,有利选择。
买卖型融资贸易存在其合理性,但是风险和机遇并存,尤其在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不尽完善的情况下,这种风险不仅仅上商业上的,还可能是刑事上的,而刑事上的风险,对于大部分中国企业,尤其是公司化治理不是那么完善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的。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关定罪量刑标准,笔者在本专题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已经详细解读,本文不再赘述。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家在做出是否要以买卖型融资贸易进行融资的决定之前,必须与专业人士详尽分析,充分论证,最大限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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