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王者归来/肖佑良(3)
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有原则,就有例外。法条也一样,没有哪个法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就意味着,法条的适用是有边界的。此处的原则,是指主客观方面符合法条,原则上成立犯罪;此处的例外,是指特殊情形下,例外地不成立犯罪。所谓特殊情形下,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某种特殊附随因素,例如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中的紧急险情,职务行为中的职责,被害人承诺,亲亲相隐,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癖马案中期待可能性,非法制造爆炸物开山修路,摆气球摊而持有气枪,为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制造古火烟花等等,要么行为人不得不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要么行为人因历史传统没有违法性认识,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形式上,这些行为似乎成立犯罪,实质上,这些行为要么虽有损害,却保护了更优更多的法益,总体上对社会有益,要么对社会有益而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得到公众理解。因此,这种特殊情形下的危害行为,既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的但书情形,也是刑法分则法条的例外情形。原则的例外情形,是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形。实际上,原则的形式与实质,例外的形式与实质,两者比较,完全不同。例如,正当防卫杀人,故意犯罪杀人。必须要强调的是,例外情形,自立法时起,就是被排除在原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例如安乐死,立法确立故意杀人罪时,人大代表就是将安乐死排除在故意杀人罪适用范围之外的,这不需要特殊理由。原因很简单,假如只有安乐死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因其缺乏成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能得到社会公众理解,人大代表根本就不会通过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因此,所谓“恶法亦法”的观点,实际上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的本文代表原则,但书代表例外。这种表述方式符合客观实际,堪称精妙绝伦的立法例,体现了我国刑法学前辈们的远见卓识。我国德日派学者中竟然有人争鸣“但书不靠谱”,实在是有眼不识泰山。另外,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排斥了特殊个案,例如女性强奸男性,成立刑法漏洞的可能性。没有原则,就没有例外。没有普遍性,就没有特殊性。因此,女性强奸男性这种特殊案例,万一发生了,确定不成立强奸罪。当然,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仍可定罪处罚,例如非法拘禁。
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意味着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守原则——例外的逻辑架构。对照四要件,我们发现,四要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排序中,中间隔了犯罪主体,形式上仍然是分离的;二是不能将附随因素(责任能力欠缺除外)纳入体系中考虑。第一个缺陷,代表四要件仍有虚拟性,也就是不完全符合实际。内容上实现主客观统一,形式上仍然未能实现主客观统一;第二个缺陷,代表四要件不能在体系中处理例外情形,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照三阶层,我们也有发现,最大的缺陷就是三个阶层——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都是虚拟的。也就是现实中根本没有该当性能够对应的实体,没有违法性能够对应的实体,没有有责性能够对应的实体。以虚拟实体作为研究对象,人人都可以著书立说,必然产生虚拟的理论。虚拟的理论,因缺乏实践检验的标准,是无法检验的。因此,多种虚拟理论并存,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例如,违法性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虚拟理论必然产生争议,具体表现为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从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这一条龙的虚拟理论产生多种组合,也就是持不同理论立场的人。这些人像打了鸡血一样,著书如海,撰文成林,使人对德日刑法理论产生“博大精深”的错觉。其实,这些虚拟的理论,无一例外,都是以偏概全的。因此,那些持不同理论立场的人,跟瞎子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瞎子们一模一样,众说纷纭,固执己见。这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学派之争的实质。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有人宣扬三阶层,有人提倡二阶层,争执不下。此乃德日刑法理论虚拟性带来的必然结果,谁也不服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