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王者归来/肖佑良(4)
虚拟性是三阶层的致命缺陷,为什么没有被抛弃呢?笔者认为,原因就在于三阶层的实用性。三阶层把定罪需要考虑的要素,全部被纳入到了体系中,隐含了原则——例外的逻辑架构,具有实用性。持不同理论立场的人,都可以通过三阶层获得自己想要的定性结论。这个实用性掩盖了虚拟性,使得刑法学者对三阶层具有“科学性”深信不疑,以讹传讹。在五大统一的指导下,三阶层或四要件的缺陷,都是可以修正的。更重要的是,修正后的三阶层与修正后的四要件除了名称稍有不同外,实质内容完全相同,两者实现统一。不仅三阶层与四要件统一了,而且与英美双层次相互对接,互联互通,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最终实现大统一。
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有机统一,代表功能原则。这个有机统一比较简单,一目了然。强调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是针对德日刑法理论强调裁判规范优先而言的。实际上,裁判规范优先是个假命题。有了上述四大有机统一,第五大有机统一是顺理成章的。
对照五大统一,传统四要件的缺陷显露无遗,为了将附随因素纳入体系中进行考虑,需要对客体要件增加量的规定性,还要削减主体要件的内容。犯罪主体除了责任能力外,其余的内容全部归属于客观要件中去。详细的修改过程,请参考笔者的《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一文,这里不再赘述。修正后的四要件:
第一步原则性阶层: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例外阶层:犯罪客体(附随因素正能量+第一步负能量)与犯罪主体(责任能力)
四要件修正后,分成两步: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代表原则;第二步,将附随因素纳入体系中,代表例外。修正后的四要件这种布局,与实务操作过程完美吻合。
首先考察修正后的四要件。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案件(大部分为普通案件),是不存在有附随因素(含责任能力欠缺)的。因此,四要件只需要考虑第一步就够了,第二步默认成立,不用过多考虑。只要生活行为的价值与法条行为的价值相等,生活行为就以该法条定性,属于原则上成立犯罪的情形。所谓价值相等,是指生活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与法条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相同。实务中阅卷办案就是这样操作的,案卷阅完,定性随即确定。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行为,无论是生活行为,还是法条行为,都是行为整体,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这里的价值判断,是行为整体之间的价值判断。现实中有极少数的案件存在有特殊附随因素,直接影响危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附随因素带来的正能量足够大或者责任能力欠缺,那么客体要件或者主体要件就不能成立,属于原则的例外情形,也就是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显而易见,修正后的四要件,将我国传统的视法条为行为整体的刑法方化与西方刑法文化血统的四要件完美地融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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