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王者归来/肖佑良(5)
再看传统的三阶层体系。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内核都是主客观分离,是主客观分离的部分判断,而不是整体判断。换言之,客观方面判断该当性与违法性,或者判断不法,主观方面判断是否有责。客观方面的判断,是剔除主观内容的,主观方面的判断,是与客观方面不相干的。问题是,这种判断模式不具备可操作性。现实中只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单独的客观方面,单独的主观方面,并不存在,案卷中是根本找不到的。因此,三阶层中的三个阶层,二阶层中的二个阶层,都不是现实实体,而是虚拟实体。按理说,虚拟实体是无法判断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三阶层中该当性的判断,二阶层中不法的判断,司法人员实际是把主客观相统一的生活行为,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法条行为,两者进行比较得出该当与否、不法与否结论的。这就是说,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这两个理论模型,实务中被司法人员自然修正了。实际上,只要该当性符合了,在一般情形下(对应普通案件),违法性与有责性就会符合。换言之,该当性的判断,同时也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实际上是虚置的。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才有实际意义。所谓的特殊情形,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特殊附随因素,直接影响到危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情形。如果特殊附随因素影响足够大,就属于原则(成立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不成立犯罪。从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两个阶层的实际功能看,就是要将该当性阶层所对应的原则(成立犯罪)之例外情形,通过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阶层排除犯罪性。
修正后的四要件与三阶层(含二阶层)比较,传统三阶层的实际运行,与修正后的四要件是大同小异的,差别并不大。如果比较笔者修正后的三阶层的实际运行,那么与修正后的四要件几乎就是一模一样。
法律解释就是价值衡量。法律解释,从一个事实解释出另一个事实。之所以从大前提解释出小前提,原因就在于大前提的法条事实,是高层次的价值事实,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价值性相对突出,而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是低层次的客观事实,同样具有事实性和价值性,事实性相对突出,大前提因其价值属性而涵盖了所有与之价值相等的小前提,大前提根据价值媒介能够解释出价值相等的小前提。假如法律规范只有事实属性,法律解释根本就无法实现。举个例子,把人毒死,把人烧死,都是相同层面的客观事实,既不能将“把人毒死”解释成“把人烧死”,也不能将“把人烧死”解释成“把人毒死”。所以法律解释,形式上是大前提解释出小前提,实质上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大前提与小前提两者价值相等。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