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开启纠正错案的大门 ——对一起再审胜诉案件的法律思考/万山红律师
民事再审,开启纠正错案的大门
——对一起再审胜诉案件的法律思考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万山红律师
代理一起简单民事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以胜诉结案,感受颇多,特别有一种“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豁达感。
案件从2014年6月25日接受当事人一审代理,到2016年10月20日收到省高院民事再审判决书,经历了两年零四个月漫长的努力和煎熬。在坚强意志的鼓舞下,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终于迎来了正义的结果,纠正了错误裁判,维护了应有的公平公正!
掩卷沉思,深深感到是民事再审开启了纠正错案的大门,没有再审程序,错案将无法纠正。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3日,董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摊位/铺位经营权购销合同》约定:“董某购买公司某处摊位/铺位的经营权;经营权年限37年;总价款为80326元,一次性付款;该摊位/铺位的所有权属出卖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买受人单方要求退房的,须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董某支付全部价款,某公司出具了发票。2010年8月,某公司向董某交付该摊位的经营使用权。2014年6月28日,董某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通知某公司解除合同,愿意承担约定的20%违约金,要求退房退款。
因某公司不理会,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按合同约定退房退款。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董某购买某处摊位/铺位的经营权;经营权年限37年,自2010年8月30日至2047年6月12日止;该经营权总价款为80326元,一次性付款;该摊位/铺位的所有权属出卖人”看,本案转移的是摊铺位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某公司辩称双方系买卖行为,其辩解意见不成立。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经营权的年限为37年,除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某公司辩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辩解意见不成立。在合同履行期内,董某发出解除合同《律师函》,是其根据双方约定行使权利的表现,应予支持。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返还其余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董某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价款,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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