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开启纠正错案的大门 ——对一起再审胜诉案件的法律思考/万山红律师(3)
董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合同是买卖合同,不是租赁合同”没有证据证实;合同规定经营权年限自2010年8月30日至2047年6月12日,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应予履行;二审判决未对董某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请进行回应,遗漏诉讼请求。故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按合同约定退房退款。
某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维持。
省高院再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摊位/铺位经营权购销合同》(含附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2、董某能否向某公司主张退房退款。
经再审开庭审理,省高院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诉争合同的标的是摊位/铺位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且该经营权可以作转让、赠与、继承等处分,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无权作出处分行为亦不同,故诉争合同不符合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经营权转让性质的合同,而合同法中并未明确列举规定该类合同,故对其依法认定为无名合同,本案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诉争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诉争合同附件三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买受人单方要求退房的,须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赋了董某在支付违约金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没有对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董某依据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6月28日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退房,即单方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诉争合同解除。
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改判某公司履行按合同约定退房退款义务,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错案终以纠正,再审程序结出了公平公正的果实。
三、民事再审为何能纠正错案?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通过再审加以纠正的特殊程序。
民事再审之所以能够纠正错案,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目前两审终审的民事诉讼制度必然产生错案,二是民事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立案审查,从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法律权威上都十分有利于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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