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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开启纠正错案的大门 ——对一起再审胜诉案件的法律思考/万山红律师(4)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法律,为什么会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关键是人的认知产生了偏差。法官也是人,不是神,也会受自身认知因素和外界诱惑影响的干扰,作出错误判断,出现错案不足为奇。这一点,从本案二审判决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所表现的错误中,能得到充分的印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立案审理。从法律权威性和审判水平上,保证了纠正错案能力和条件。本案省高院再审过程和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使二审判决的错误清清楚楚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四、民事再审对纠正错案的重大意义。
民事再审,虽不是每个案件必经阶段,但作为一种防错纠错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能产生纠正错误的补救作用,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诉讼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再审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部分,成为法治社会最后一道防线。
勿庸置疑,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大多数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审终审,也难免出现错误的裁判。
再审程序,遵循有错必纠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错误判决作出实事求是的纠正,确保生效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
2、再审程序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最后的诉讼救济手段。没有再审程序,当事人面对生效裁判的错误,只能束手无措,望洋兴叹,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有了再审程序,才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这最后一道救济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公正的判决来源于反复的认识与实践,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谁也无法保证每份判决都正确。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当事人证人的自私性或不诚信,以及审判者的主观性或枉法性等因素,错案在所难免。因而对生效判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再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应运而生。
五、民事再审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纵观审判实践,民事再审本质上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私权力给予“特殊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补救和纠错措施,具有以下独特功能:
1、再审有纠错功能,即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民事诉讼目的是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错案在所难免,再审纠错功能,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2、再审有监督与保障功能,对法官行使权力进行控制和制约,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为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筑起最后一道保障。再审法院级别一般较高,无疑是在向基层法院示范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最高法院的再审更是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样板,从而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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