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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关于借名购房的裁判指引及个案观点/赫少华(2)
的确,一旦明确了该裁判观点,对于借名人有权处分房屋的问题,可进行如下思路设计:
若借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借名人既可请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自己名下,继而再登记第三人名下,也可以让出名人直接转移登记给第三人。

上海一中院(2017)沪01民终8757号一案,从侧面诠释了该思路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借名购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方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于法无据,其仅可依合同关系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判决,支持出名人配合借名人将该房屋登记在借名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四、如何界定借名人是否为实际购买人

为借名购房规划、设计合同,首先得了解诉讼中一些主张借名而未成功的案例。

案例一:虽补交借名购房协议,但法院不认可
松江法院(2017)沪0117民初*号一案,原、被告确认借名购房一事属实,且于庭审结束后递交了相关书面文件,但法院对于原告提起该案纠纷的真实诉因存疑(被告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于本案前立案且审理),结合其他调查情况,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驳回诉请。

案例二:虽有出资,没有借名购房协议,认定为共有
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民终1607号一案,原告认为借被告名购房,要求确认归其所有,且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法院查明,借名购房一事没有协议,证据并不充分,但原、被告存在共同出资情况,判令原、被告共同共有。

延伸出的问题:借名登记房屋中,谁是真正权利人的判断?

需要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将相关的手续办理稳妥,留存证据。
❶房款(税费)的实际支付,以银行转账时,是由出名人出账还是借名人出账,是有讲究的。
若部分房款是以贷款形式支付,那么依照银行要求,首付款部分必需是以购房人名义支付的,那么借名人的款项到出名人的账户,以及出名人款项付至出售方名下,时间连贯及时及金额一致相对较好。
❷房地产权证由实际购房人(借名人)保管,房屋是实际使用或租赁经营,建议借名人实际参与。
❸如条件许可,建议房屋出售人出具相关证明,譬如房屋洽谈过程、购买合意等等。
❹签署借名购房协议,此环节尤其重要,涉及借名合意的落实,内容需要谨慎。

五、地方高院裁判观点(含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处理)

1、广州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第28条: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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