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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关于借名购房的裁判指引及个案观点/赫少华(4)
甲将名下房屋出售给乙,已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但考虑到乙被限购,无法购得该房屋,故而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出售给乙指定的丙。乙方已按照协议付款给甲。后因甲乙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乙提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将该房屋过户给丙。

结果:法院判令解除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系争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7条关于合同订立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5款关于“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予以解除。

将该问题再深入一点,个案中,双方认为合同有效而达成解除协议,但事实上,该合同确系无效。即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报》2014年07月10日刊登的文章(作者:敖宇波、周爽)中,回应了该问题。
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为基础。本案中,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但分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数额的约定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其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赔偿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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