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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肖佑良
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

  车浩:主题就是围绕阶层理论体系展开,讨论阶层理论在中国的司法前景。
周光权:运用四要件理论处理99%的案件都没问题,但剩下的1%可能会有疑问。有人说四要件理论就是一套体系,但四要件里有四个要件,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有时候就很关键,能够决定这个案件能不能翻盘。(摘要)
点评:周光权教授认为,四要件对剩下1%的案件处理可能会有疑问。还好,他使用了可能二字,还留有了余地。实际上,四要件理论的确有缺陷。不过,四要件的缺陷是可以修正的。修正后的四要件,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应对这个1%的案件,而且理论体系仍然简便易懂。至于四要件,那个在前,那个在后,有时候很关键,决定案件能不能翻盘的观点。笔者查阅了我国德日派学者用于证明此观点的几个案例,实际都是出现了误判。四要件是定罪的思维方法,顺序不同,就能够改变案件性质,简直不可思议。除非出现错误,否则绝无可能。
从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的著作中看得出来,这些学者几乎没有什么实务经验。当然,这些德日派刑法学者绝不会承认!在他们看来,到司法机关挂职,参与讨论案件,参与审委会、检委会研究案件,就是实务经验。其实,实务经验最重要的是阅卷。参与讨论案件,参与审委会、检委会研究案件,也是实务的一部分,却是次要的一部分。可以说,参与讨论案件、参与检委会审委会是芝麻,阅卷办案才是西瓜,挂职不阅卷办案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意义不大。只有阅卷办案,才能感知到现实中只存在有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实体,不存在德日三阶层体系中该当性实体、违法性实体、有责性实体,或者二阶层体系中的不法实体与有责实体。德日的阶层体系中所谓实体——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或者不法与有责——都是建立在主客观分离的基础上的,都是虚拟的实体。例如,强奸案件中,没有主观故意的客观强奸行为,脱离客观行为的主观故意,都是找不到的,案卷中能够找到的都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通过阅卷办案,学者们才会深切地感知到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的理论模型,在实务办案中根本无法操作,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的实际运行,仍然是主客观统一的整体判断,而不是主客观分离的阶层判断。更重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该当性判断之后,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都只具有例外意义。
有原则,就有例外。这是犯罪论体系的铁律。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通常不屑于阅卷办理普通案件,后果就是思考犯罪论体系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普通案件上,而是集中在疑难案件上(例外情形上),从而使得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出现偏差。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就是这样来的。德日刑法学者及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忽视了实务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案件,都是整体判断得出结论的,而不是按照阶层判断定罪的。也就是说,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绝大多数时候根本就用不上。这种事实只有阅卷办案才能深刻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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