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肖佑良(3)
虚拟性是三阶层的致命缺陷,为什么没有被淘汰?原因就是三阶层具有实用性。贝林在设计三阶层时,把定性应当考虑的因素,都纳入到了三阶层体系中。因此,无论什么案例,无论持何种理论立场的人,都可以应用三阶层得出基本符合实际的答案。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就在于,刑法规范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也就是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有机统一。德日阶层理论是把主观与客观分开,把事实与价值分开,把形式与实质分开,把原则与例外分开,把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分开,问题是这些被分开的对象,在通常情形下(对应绝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是统一的,例如形式与实质本身是有机统一的,形式符合,实质也符合,形式不符合,实质也不符合。所以,阶层体系中即使将五大有机统一都被分割开来分别判断,例如,先形式,后实质,先客观,后主观,先事实,后价值,先原则,后例外等,也能够得出与四要件一次性的整体判断相同的结论(极少数情形除外)。这就是为什么四要件与三阶层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别不大的原因之所在。事实上,四要件就是特拉伊宁从三阶层改进而来的,两者可谓同根同源。四要件与三阶层两种理论体系,按照德日派刑法学者的估计,处理案件能够实现99%的相同,这就意味着,这两种理论体系一定是相同的。当我们对四要件及三阶层不符合实际的地方进行修改后(请参与笔者的其他文章),结果发现两者除了名称稍有不同外,实质内容完全一样!
陈兴良:我围绕犯罪论体系的位阶关系做一个阐述。
第一,如何从理论上揭示三阶层的方法论?我认为阶层背后指的是位阶,位阶是逻辑学概念,两个事物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其中有一种关系叫位阶关系。位阶关系的特点是,前一个事物的存在不以后一个事物的存在为前提,但后一个事物的存在则以前一个事物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前一个事物就没有后一个事物,这种关系是位阶关系。
第二,三阶层与四要件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关于三阶层和四要件,刚才光权教授提到了,事实上对于99%的案件来说四要件理论的判断是对的,有疑问的可能只是1%的案件。我比较赞同这个说法。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因为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而不是根据三阶层或者四要件来定罪。而事实上,99%的案件没有三阶层理论、没有四要件理论,定罪也不会出现错误,也就是说,99%的案件不需要这些理论。其实,犯罪构成理论从产生到现在也不过100年,而四要件理论也不过只有50年。过去好几千年人类从来没有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理论,照样完成了定罪活动。实际上,真正需要用理论来指导的恰恰就是这1%的疑难案件,四要件理论如果解释不了这1%的疑难案件,那这个理论就一点用都没有,这1%的疑难案件才是真正检各种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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