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肖佑良(4)
不管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根据这种理论逻辑得出一个定罪结论,以此指导定罪活动,这是犯罪论体系的定罪指导功能。这是过去我的观点,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犯罪论体系究竟是指导定罪还是检验定罪结论的工具?其实,在大部分情况下,定罪可能凭经验,未必就严格按照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理论,但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理论主要起到一个检验作用。简单案件不需要检验,特别复杂的案件才需要检验,采用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理论进行检验,尤其要能够说明定罪的法理根据和逻辑根据。也就是说,过去的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很多复杂的理论问题难以进行有效论述,而三阶层理论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里面包含逻辑关系、价值关系,更容易进行有效说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论体系是用来说理、检验的。
第三,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差别在哪里。刚才光权教授提到,我觉得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在于论证有罪,而在于出罪。四要件理论更容易入罪,三阶层理论更容易出罪,三阶层理论为辩护提供了出罪的空间。
最后,为什么要采用刑法阶层理论?我认为,运用前景很广阔,很多情况下之所以出现错案,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运用阶层理论处理案件所致。(以上为摘要)
点评:陈兴良教授所谓的“前一个事物的存在不以后一个事物的存在为前提,但后一个事物的存在则以前一个事物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前一个事物就没有后一个事物”的位阶关系的观点,应用于三阶层,认为阶层的背后是位阶,进而得出三阶层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性。笔者请问陈教授,现实中有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所对应的事物么?例如,强奸罪的该当性,没有主观故意的客观强奸行为现实中有存在么?答案是否定的。既然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有三个阶层所对应的实体,那么何谈三个阶层对应三个“事物”,进而得出三个阶层存在位阶关系呢?事实上,所谓的位阶关系,不过是包括陈教授在内的刑法学者们产生了幻觉。如果三个阶层果真是层层递进,那么二阶层还能进入阶层体系的理论殿堂么?二阶层是该当性与违法性合并的产物,既然能够合并,说明该当性递进到违法性,就是子虚乌有的。再者,有谁能解释清楚该当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么?搞了一百余年,为什么没有人能够阐述清楚该当性与违法性的关系呢?道理很简单,虚拟的阶层,本身就不是事物,根本就谈不上建立两者之间的关系,自然谈不上建立什么位阶关系了。因此,陈兴良教授所谓的位阶关系,实际是子虚乌有,自欺欺人。
从贝林三阶层的结构来看,是把认定犯罪分成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是认定犯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三个阶层如果拆分开来,就失去意义了。所以,三阶层根本不是陈兴良教授所阐述的位阶关系,而是依存关系。由于三个虚拟阶层现实中不存在,三个虚拟阶层的判断,只能纸上谈兵,三个阶层步步推进,许多人因此产生了层层递进的幻觉。殊不知,唯有纸上谈兵才有这样的效果,到了实务中阅卷办案,三阶层立即原形毕露,因为案卷中根本就没有独立的该当性、独立的违法性、独立的有责性,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也就是说,所谓层层递进的逻辑性,到了实务中,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